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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国民整体保险意识

2013-07-04 16:41:34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
提高国民整体保险意识
王绪瑾

    □本报记者 康民/整理

    整体国民保险意识包括保险消费者、保险人和政府的保险意识。提高保险意识,不仅指保险消费者的投保意识,还包括保险人的保险功能意识和政府对保险的认知意识,从而形成整体国民保险意识。基于此,我主要讲以下三方面。

    一是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保险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提高,首先,应该树立保险消费者风险判断意识,即判断风险,只有认识风险,才可能考虑转嫁风险的方式;其次,应该培养消费者的风险对策选择意识,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让保险消费者意识到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方式,即认识保险;再次,让消费者从保险消费者直接感悟到保险的功能,使之成为生活必需品,即感知保险。只有让消费者认可保险,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就自然提高了。

    二是保险人的保险意识。保险人的保险意识在于对保险功能意识的实现,尤其是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和防灾防损,围绕这些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练就内功,通过合理有效的承保、及时公平的理赔和防灾防损,有效地发挥保险的保险保障功能,让国民感受到保险的必要;同时,通过有效安全的保险投资,使保险人带来丰厚的投资收益。

    三是政府的保险意识。政府要从明确自身职能的战略高度理解保险的社会发展“稳定器”和经济增长“推动器”功能。从保险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基本职能的角度看,保险对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其发生进行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遇到特定风险时提供经济保障,从而保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从防灾防损这一保险派生职能的角度看,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保险经营的是风险,通过防灾防损工作,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损失的减少。

    基于此,政府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围绕保险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首先,中央政府部门要立足协调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商业保险达到合理的定位与协调,不可缺位,也不要越位;其次,要让商业保险的功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让社会救助解决最低需要、社会保险解决基本需要、商业保险解决补充需要或特定需要。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经济强国必有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作后盾,而提高整体国民保险意识,使之变为自觉的行动,则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石,也是通过保险强国实现社会经济强国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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