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构建保险法适用“直通车”
核心提示:这是2009年10月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就保险法的具体适用第二次发布司法解释。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命运多舛。
201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自6月8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2009年10月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就保险法的具体适用第二次发布司法解释。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命运多舛。早在2009年年底,司法和保险界的专家和学者就已经开始着手对《保险法》进行司法解释。历时三年半,司法解释才姗姗来迟。
尽管只有短短的21个条款,不过,法律界人士还是普遍感到欣喜,毕竟它在终结法律界和保险实务界的争议、统一裁判尺度、规范保险交易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小步。它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入了一个新的平台。
平衡消费者和保险公司
利益的尝试
“此次司法解释专注于解决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疑难问题和当事人利益攸关的重要问题,澄清了一些争议较大的疑难点,对司法机关公平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有着重大的意义。”司法解释(二)颁布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卫国教授在《中国保险报》撰文表达自己的观点。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纠纷。
依照我国新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与此相对的,这一规定赋予保险人两项权利——解除权和拒赔权。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理赔责任。
“此规定意在增进投保人诚信和维护保险人利益,但如果被保险人滥用,则可能导致保险人违反诚信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王卫国说,“实践中,投保人往往对如实告知的范围难以把握。”
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公平对待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合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和其他商业行为一样应该是建立在公平和公正基础之上的。如果“过分”保护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不相信保险,不购买保险,这不仅没有“保护”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在伤害保险公司的最终利益;相反,“过分”保护保险消费者,无原则地扩大承保范围,一定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使保险消费者无处购买保险。平衡双方的利益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
司法解释(二)在这方面作了很好的尝试。对此,司法解释首先规定了如实告知的内容,即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了询问告知规则,即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为限。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把如实告知义务明晰化的责任和风险分配给保险人,是对投保人的公平保护。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现象:保险人在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后不行使解除权,继续收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解约拒赔。这是不诚信和不公平的。对此,司法解释(二)引入弃权制度,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解除合同。
另外,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从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践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包括所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保证条款等,怎样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怎样是明确说明,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判决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有的保险公司表示,司法实践中,加框、有颜色字体有时被法院认为仍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险公司实在没辙。另外,保险条款中被加黑的条款数量较多,难免会减弱醒目的效果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效果。
而之所以需要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条款太多,主要原因在于如何定义“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法律没有规定。
在各地法院判决中,对于免责条款的认定通常有三种情况:否定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理由是没有明确告知;否定免赔率;否定保险公司选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作为商业保险理赔标准和定价标准,要求赔付所有的医疗费用,而不剔除非医保费用,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对此,司法解释(二)根据实践经验,把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等形式的条款都纳入免责条款范围。另一方面,司法解释(二)也作了一些保护保险人的规定,例如,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形作为免责事由时无需详细解释。又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以文字方式或者其他非面谈方式作出提示或说明的,如果提示方式足够显著,说明内容足以被常人理解,法院则承认其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
保险司法解释
面临三大难题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仅2012年一年,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则几乎都涉及到保险合同。
保险纠纷案件井喷的同时,在保险市场上,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极大困扰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及时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从业行为和理赔行为,尽可能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成为燃眉之急。
然而,就是这样一部司法解释,却历时三年半才问世,原因何在?
有保险业界人士认为,原因有三:首先,保险法司法解释的专业性强,并且是多学科交叉。理想中的人选是既懂法律,又清楚保险公司实务,另外对英美法也相当熟稔的复合人才,而我国目前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凤毛麟角。在起草过程中,最高院民二庭只好通过建立起草小组,实现知识互补。小组成员包括学者和律师及保险公司部分人士。
其次,保险法本身存在矛盾,或者规定不清楚,或者有遗漏。
据悉,江苏法院曾对2009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发现,保险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据一家保险公司统计,在其49起保险纠纷案件中,有37起为拒赔案件,其中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占一半。结案后发现,保险公司胜诉的只有3起,占20%。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行了修改。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也就是说没有询问的,可以不说。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单询问表中往往都有“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那么,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就成了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另外,保险公司表示,针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表,投保人往往持有的观点是已通过口头形式就未告知事项进行了告知,投保人的口头告知是否有效,也容易引起争议。
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有人士认为,其原因是“我国最初的保险立法并不是我国商业保险实践的总结,而外国商业保险已经是后工业化社会的保险,我们又缺乏对国外保险法理的深入研究”。另外,中国保险所特有的问题,也是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之一。例如保证保险的性质问题。
第三,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争辩。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对保险法司法解释提出意见是可以理解的。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身利益无可厚非。但是,保险公司对利益最大化的过分坚持无疑造成了司法解释的一再难产。
比如说,个别保险公司对司法解释的意见实际上是希望将合同条款法律化,这不是一种恰当的做法。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代替当事人的约定。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在为保险行为的当事人规定法律允许的活动范围、活动空间。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合同自由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和拟订合同条款的自由。充分理解保险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解释出台过程的艰难,在一定程度上凸现了我国保险业基础研究的薄弱。
保险司法解释还得继续
事实上,在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有了对保险法司法解释分步制定实施的战略计划。在当年10月召开的中日新《保险法》研讨会上,《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宫邦友向媒体透露,《保险法》司法解释分步制定实施,将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以及《保证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按照最高法院的立法计划,解释(一)是一个新旧法如何衔接问题的规定。“解释(二)有望在2009年年底公布实施。解释(三)已经进入酝酿阶段,调研工作即将展开,计划在明年年底或后年适时出台。《保证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已完成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有望2009年年底前或2010年出台。”
宫邦友表示,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坚持三个原则:第一,与新法精神保持一致,即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第二,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反映保险审判司法诉求;第三,促进保险业繁荣、稳定和健康发展。
然而,到目前为止,除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按计划出台外,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三)都是一拖再拖,《保证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毫无踪影。
而新保险法的漏洞和模糊地带仍大量存在。比如,体检能否减轻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人能否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等人身保险问题,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依然争论不休,亟需司法解释给出明确答案。
另外,保证保险司法解释比较特殊,由于这是新产品,从引入到现在,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新《保险法》在财产保险部分增加了保证保险,也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据了解,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审判案件中,保证保险部分已经占据40%以上的比例。但是,它到底是保证还是保险,银行业和保险业有不同意见。
毫无疑问,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只是在完善《保险法》的过程中迈出的又一步,《保险法》在两到三年里还将继续进行解释。
最新消息是,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经启动了《保险法》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部分司法解释【即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工作。
记者了解到,司法解释(三)草稿有60余条,主要涉及雇主对雇员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体检能否减轻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人能否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如何继承、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害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性质的认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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