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快撤快处快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福州市公安局和福建保监局联合制订了《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试行)》,该《办法》于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于今年3月初试运行,设有服务大厅、调解室、交巡警办公区、定损工区等。福州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快处中心”派驻保险定损、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保险责任认定和损失确定及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快处中心”派驻民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办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事宜。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达成赔偿协议的,填写《自行协商记录单》,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但无《自行协商记录单》的,应当以文字如实记载交通事故,以及投保等相关内容,立即或在事48小时以,共同前往“快处中心”办理定损、理赔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该现场拍照取证,自行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及时向“110”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外,并在现场等候处理:(1)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2)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4)一方肇事逃逸的;(5)未投保或福建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7)每日20:00至次日06:3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之间发生无人员伤亡、仅车辆损失、车辆能自行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协商赔偿处理。不及时或拒绝撤离现场的,执勤(出警)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快处中心”具有事故查勘、资料收集、定损估损、责任认定、事故调解、直赔服务六大功能。目前,福州市已有22家保险公司进驻快处中心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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