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我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对于2013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齐全并获批准的高龄职工,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对2013年7月1日后申报的高龄职工(包括之前虽已申报,但未获批准,补充材料后补报或重报人员),将从获得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此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县及县以上城镇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因未参加养老保险而未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濒临破产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将由财政给予补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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