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起步:受托人门槛降低
保监会昨日正式下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今后,险企可将部分资金直接交由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委托管理。而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对受托的机构资质条件上有所放宽。
对于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办法》将原来的“具有两年以上的受托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经验”改成了“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除上述条件外,受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在受托投资的券商机构条件上,要求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3年以上。《办法》将征求意见稿的“获得证监会A级以及A级以上的评级”这一条件去除。此外,《办法》规定,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上述要求门槛更高,分别为“不低于200亿元”、“不低于100亿元”。
早报记者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后发现,2011年度券商受托资金额超过200亿元的有中信证券(600030)、中金公司,超过100亿元的有申银万国、国泰君安、海通证券(600837),另有东方证券、信达证券、光大证券(601788)、华融证券、广发证券(000776)、东海证券、华泰证券(601688)等多家逼近百亿元。
受托投资的基金公司条件上,《办法》要求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3年以上,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低于100亿元。除上述特定机构所需满足的条件之外,受托的投资管理人还应当具备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管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据与同行的交流,上述委托投资渠道的放开,预计将能吸引到2%左右的保险资产。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6.78万亿元,以此计算,或将带动上千万险资分流至券商等金融机构投资管理。
东方早报
据了解,《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这一新规有助于为保险资金管理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将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收益率、降低管理费率。
保监会指出,当前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发展较快,投资能力相对不足,迫切需要选择更多的风控好、专业强的投资管理机构,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保监会充分评估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借鉴国际经验和国内同业做法,研究制定了《委托办法》。
《委托办法》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现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明确了相关资质条件;二是规定委托投资范围,主要是资本市场的债券、股票和基金等有价证券,同时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持续评估、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该《委托办法》还对受委托的券商和基金公司设置了门槛,受委托的券商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要满足相应条件,如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数据显示,2011年度券商受托资金额超过100亿元的有中信、中金、申银万国、国泰君安、海通等。
受委托的基金公司要满足如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等条件。
有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此举有助于为保险资金管理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将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收益率、降低管理费率。在此之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享管理保险资金的权利,多数公司的投资能力一般,但可坐享保险资金的管理费。而保监会的这一新规将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新的竞争者面前,不得不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这一规定也将为保险机构开拓新的业务渠道,更好利用券商和基金的个性化投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