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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政府为居民投保自然灾害险

2011-08-03 10:17:50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李画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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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画

  

  “每年7月—10月,厦门都会严阵以待抵御台风的侵袭。目前我们正在举办各种活动防台抗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人保财险”)非车险二部副总经理林琳对记者说。

  地处东南沿海,福建省是台风、洪涝、暴雨等自然灾害多发地。2006年,福建省开始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试点,省内各地各级政府陆续出资为居民投保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2009年起,厦门市人民政府为全市居民购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利用保险机制为居民提供灾害赔偿。

  保险参与 全民受惠

  2009年1月,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人保财险签订“厦门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统保协议”。凡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居民,或具有厦门市暂住资格证的居民,或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务工、就学以及居住满三个月的居民,均为全民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的保障对象。

  在保险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障对象人身伤亡以及由此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二)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特指在没有外力作用情况下,能独立在空中自由运行的陨石、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森林火灾;(三)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的配合部队的军事行动;(四)在上述灾害或事故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该险种保费由厦门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2009年,保费按照每人每年基准保费0.9元与投保时厦门市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度全市常住人口数的乘积计算。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竞价等种种因素,2010年每人每年基准保费下降至0.48元。

  “保费的充足率很不足。”林琳告诉记者,过去两年,福建省因自然灾害产生的赔偿为1000多万元。如果出现一次像1999年大台风正面登陆的情况,赔付率会相当惊人。为此,厦门人保财险对保单进行了分保,分保人为中国再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及瑞士再保险公司。

  林琳向记者介绍,截至目前,厦门市全民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已赔付8笔,已决赔款50.5万元。2009年,厦门市一名市民不幸在台风中遇难,厦门人保财险在 13个小时内就将10万元赔款支付给其家属;2010年,厦门市一赛艇女运动员在训练时不幸遭到雷击身亡,事故发生后第二日受害人家属就拿到了10万元赔款。

  除了事后赔偿,厦门人保财险还积极预防各类灾害的发生。根据前两年的承保经验,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域容易出现雷击伤亡,厦门人保财险组织现场会或者印发宣传手册,向这些区域的村民介绍防雷击知识。

  据了解,在福建省内,除了厦门以外,漳州、宁德、龙岩、南平等地也推广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转换观念 创新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认为,自然灾害的发生通常会引起非常严重的损失,通过投保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的财务安排方式,借助保险行业的赔款承担能力、提供保险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服务的能力,从灾害救济和灾后服务方面给广大市民更多的保障。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对记者指出,这一险种的推展,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分担和转移了政府民政局的救灾职能。

  事实上,在厦门市推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后,也遭遇了不少质疑。有观点认为,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政府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对于这一质疑,厦门市人民政府回应,政府主动为市民购买自然灾害责任险,一是使市民真正享受到了实惠和保障,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二是对地方财政资源的合理安排和利用,运用市场机制转移和管理风险,有效减轻了灾害来临时地方财政的压力;三是通过保险业参与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其防灾防损工作的经验和优势,将风险管控关口前移,降低灾害发生后的损失状况。

  厦门保监局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从行业角度来看,全民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体现了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一是运用保险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为厦门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在灾害预防、风险管理方面提供风险数据和风险防范的建议,为灾前的预防工作打下基础;二是通过保险公司开展日常的宣传,能有效提高市民风险防范水平。保险公司在自然灾害到来之前深入乡村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降低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减少人员伤亡。

  此外,上述厦门保监局人士认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试点推行的经验为未来巨灾险的产品开发、设计、推广和理赔流程、灾害预警均提供了宝贵的数据和经验,具有很好的前期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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